刑法上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法律关系
指国家与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触犯刑事法律或受刑事侵害的公民。
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等形式。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既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包括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某些直接故意结果犯是定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既遂因果关系
对于直接故意结果犯,法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要件。
法定定量因果关系
指基本犯罪构成中的危害行为与加重法定刑情节中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特定的,与刑法规定的目的、任务相关。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结果之前。
复杂性:可能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必然性与偶然性: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可能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国家和犯罪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实现刑罚本身。
这些关系构成了刑法的基础,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