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如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
事业单位: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
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不包括国企、央企等。
企业:
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但需要注意,国有企业需要排除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个人:
具备条件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
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采购代理活动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和个人,这些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的完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