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的行政确认。以下是认定工伤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举证责任
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送达与备案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结束后,相关资料应保存50年。
以上步骤和条件概括了工伤认定流程的主要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