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真实性和完整性: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各方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原件和复印件: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资料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件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及时确认和签字: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和签字,保证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
合同要求: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竣工图编制: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城建档案预验收和移交: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分级管理:
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应各自对本单位产生的工程资料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责任:
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同步性原则:
施工资料应保证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工程进度收集整理。
规范性原则:
施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要准确,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及行业地方等规程的要求。
时限性原则:
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应有时限的要求。
有效性原则:
施工资料内容应真实有效,签字盖章完整齐全,严禁随意修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资料的质量和完整性,便于工程验收、评优,并保证工程档案的可追溯性。建议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