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包括以下几类:
婚生子女:
即通过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即未经过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
即通过收养关系所认定的子女。
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还包括:
孙子女:
即老年人的子女的子女。
外孙子女:
即老年人的子女的女儿的儿子。
综上所述,老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以及这些子女的下一代,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些人都依法负有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