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涉嫌的罪名包括 受贿罪和 猥亵儿童罪。
受贿罪
刘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具体行为包括:
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违规借用服务管理对象钱款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2020年12月,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猥亵儿童罪
刘勇在学校利用教学之机,对学生实施猥亵,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具体行为包括:
在教室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多次对多名12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20年4月,资中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十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刘勇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和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且其职务和公职已被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