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全部责任
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时,其赔偿责任比例通常会相对较高,比如80%,而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则承担20%。
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具体情况中可能会根据过错程度划分次要责任。
无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事故责任的划分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结合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等相关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责任认定书对后续的赔偿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