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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身亡 肇事者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 2025-04-03 08:14:00

3月25日,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一小区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3月25日晚,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巴州区回风街道某小区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经查,江某、吴某某在高楼作业时,操作失当使方钢掉落,砸中杨某头部,致其死亡。犯罪嫌疑人江某、吴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肇事者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区别何在?记者就此咨询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首鑫。

记者:肇事者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王首鑫:此次事故系江、吴二人操作失当导致,属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造成了人员死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后期查明两人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该案就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择一重罪处罚,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需承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另外,若装修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训或监管义务,小区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区别何在?

王首鑫:高空坠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或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意外坠落的过失性行为;高空抛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故意、放任丢弃物品或者发泄情绪抛掷物品,是一直有意为之或放任的行为。若是高空坠物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属高空抛物致不特定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肖雪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