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则应依其规定处理。
当事人意愿:
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明确表示“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则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例如,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订约提议的内容:
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交易习惯:
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例如,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对象:
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工程邀请招标:
在工程领域,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包括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自然条件或地域条件约束、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较大、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等。
综上所述,邀请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交易习惯、对象等多种因素,具体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