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公诉案件后 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复杂案件: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的宣判时间为受理后两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