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听证中,以下情形应当中止听证:
当事人残废、组织解散或其他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
当当事人因残废无法继续参与听证,或其组织解散后需要确定新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时,听证应当中止。
当事人或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参加听证:
如果当事人或调查人员因某些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听证应当中止。
需要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证据: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现有证据进行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听证应当暂时停止。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当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且该申请被接受时,听证程序应当暂时中止,等待回避问题解决后再继续。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出现其他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也应当中止听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