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禁毒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成立于1990年,由多个中央和国家部委组成,现增至38个部门。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禁毒办)
设立于公安部,具体工作由公安部禁毒局承担。
国务院
根据《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
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
是戒毒劳动教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海关
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
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把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
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防毒、拒毒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无毒社区的创建工作,重点抓好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对社区吸毒人员的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