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的调解期限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
应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调解次数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但在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如果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并且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调解,则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综合以上规定,轻伤案件的调解期限总体上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对于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于需要伤情鉴定的案件,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加上第一次调解的3个工作日,以及可能的第二次调解的7个工作日,总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建议:
调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以达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