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由 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具体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公安派出所: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综上所述,消防检查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其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总体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而公安派出所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