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这些罪名涵盖了非法集资的多种形式和后果,具体案件中的罪名和刑事责任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