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书面证据: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审计人员进行函询时的往来信件和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实物证据:
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有价证券和现金等,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取得的,用以确定实物资产的存在性。
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和处理的数据资料等。
口头证据: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例如审计事项知情人的陈述等。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其他证据:
包括被审计单位内外的非会计记录信息,如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通过询问、观察、检查等程序获取的信息:
这些信息是通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互动和审查过程获得的。
自行编制或获取的信息:
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并在无法取得原始资料时,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以确保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