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举行听证。
通知送达
行政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后,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听证会准备
行政机关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准备会场,包括布置话筒、制作席卡等。
听证会举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公开举行,除非涉及隐私或机密信息。
听证记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定与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决定的执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步骤概述了听证程序的基本流程,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行政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法律依据和程序可能随时间和法律修订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