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国家司法权,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国家司法权。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涉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而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出现拒不执行的情况。
建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司法权威的尊严,还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