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应当在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则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协议离婚
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共同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预约登记。
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满后,再共同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经受理后,进入30天的冷静期。
审查:冷静期满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等材料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
所需材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
双方户口本(原件)。
结婚证(原件)。
一方居住证(原件,跨省通办需要)。
离婚协议书(3份)。
两寸单人照片2张(有些民政局当场拍照无需准备)。
建议:
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先咨询当地民政局,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离婚登记。
如果涉及跨省通办,需要确保居住证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