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投案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此外,自首的形式还可以包括:
向单位或村里的负责人自首。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自首的认定需要犯罪人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并且投案行为必须是犯罪人自愿的,以表明其悔罪的诚意。